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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加拿大的税务居民都需要向加拿大税务局 CRA 进行上一年的报税。理论上不仅要报在加拿大的全部收入,也需要报全球的所有收入,这其中包括海外租金或投资收益。比如在北京出租房子的租金收入,或者在香港的海外信托账户上的投资盈利等等。
但是很多新移民并不确定到加拿大定居后,在中国领取的退休金、养老金收入是否需要纳税,也就是说每年是否要向加拿大税务局报税。
加拿大《金融邮报》作者 Jamie Golombek 今日专门撰文解释,并举了两个例子来说明了海外退休金相关的收入该如何报税的问题。
第一个案例是一位来自澳大利亚的移民,他是一名退休警员。他在 1991 年至 2013 年间,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警局服役。在职期间,他和雇主同时向当地一个政府雇员退休基金公款。
他与 2013 年 1 月退休,年底移民到加拿大。在退休时,他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一笔退休金,或者选择每两个星期领一笔退休金直至去世。当然一次性领取的话税率会高很多,实际拿到收的钱也会少很多,于是他选择了后者。
2015 年当他向加拿大税务局( CRA )报税时,他如实申报了 6.1 万元海外退休金收入,不过申请减免这笔收入的税款。
2016 年 7 月, CRA拒绝了他的减免申请 ,并将这 6.1 万元计入 2015 年的应缴纳税的收入中。
这位退休警员认为,他的退休金收入在澳洲支付账目报告中,是他的退休金 “ 免税部分 ” 。这笔钱是他的 “ 个人税后向退休金计划供款 ” 的回报,不应该被课税。
而根据加拿大的《收入税法》( Income Tac Act ),包括外国退休金在内的退休金收入,均被视为应课税收入。税务法庭上,法官判定这位退休警员的该笔澳大利亚退休金收入不能或减免。
第二个案例的当事人是一名来自哥伦比亚的前政府公务员。
他于 2007 年来到加拿大,之后成为永久居民。 2014 年起,他开始收到哥伦比亚政府的退休福利。在 2014 年和 2015 年报税时,他申报了分别是 7 万元和 2.4 万元的退休福利收入,同时申请税务减免。
但是 CRA 拒绝他的减免申请,认为他的海外退休金收入应该在加拿大报税。
这位前公务员于 2017 年提告到税务法庭,结果仍然是败诉。法庭判定,根据加拿大与哥伦比亚的双边税收协议,纳税人的居住国有权对他的哥伦比亚退休福利金征税。这名前政府官员表示不服,于 2019 年初向联邦上述法庭提出上诉,指税务法庭对两国税收协定的解释和分析错误。但是上诉法院再次判定其败诉,上诉法庭认定,两国的税收协议清楚说明,纳税人的居住国有权收税,即使是海外政府退休金的收入也包括在内。
上诉的两个案例清楚的告诉新移民,无论你的海外养老金、退休金是否是免税的,在加拿大都极有可能被二次征税,因为其免税条例只适用于原居住国而不适用于加拿大。
作为新移民,如何合理的节税、避税是摆在眼前的一个最重要的加拿大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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