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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士(Juris Doctor,简称J.D.),是美国法律教育体系中的“专业博士学位”(professional octorate egree),也是“第一专业研究生学位”(first professional grauate egree)。该学位的学业完成时间通常为3年(兼职修读则需4年),申请者需要具备大学本科学历。
该学位目标是为有志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提供学术和专业的训练。美国大学本科不设法律学位,法律是研究生阶段法学院的专业教育,授予完成这段教育的人“法律博士”学位。大多数州,“法律博士”学位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执照的必要条件。
法律博士学位首先出现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其后迅速被美国最好的一批法学院采纳,如斯坦福、伯克利、宾大等。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是第一所完全认可并授予法律博士学位的学府。
由于传统的力量,一些法学院在授予法律博士学位方面略显犹豫。耶鲁法学院迟迟未将法律博士作为其唯一授予的学位。到1960年代,除耶鲁之外的每一家法学院都将法律博士作为唯一的专业法律学位,而耶鲁则在1971年顺应了历史潮流。
在香港,城市大学于2004年最先设有法律博士学位;之后,中文大学在2006年以及香港大学在2009年相继追随。
JD国际学术地位
在美国,法律博士被认定为专业学位。中文的“博士”既可以对应于美国学位体系中狭义的哲学博士,也可以对应于广义的“学术博士”和“专业博士”学位,包括Ph.D., M.D., J.D.等。
在美国,广义的专业学位都要求申请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而并不要求申请者有硕士学位(这是与中国学位体系的一个显著差异)。一般学术型的博士学位制度涵盖各个学科,是学术领域的终极学位,要求以博士论文的形式对某一学术领域的知识做出原创性贡献。“医学博士”和“法律博士”则属于专业学位,对知识的原创性贡献不是获取学位的必要条件。
自1997年以来,在美国之外的法学院也开始授予英文名称为Juris Doctor的专业学位。由于美国法律教育的特殊性,以及在美国之外的国家和地区,博士学位并不存在学术和专业之分,对JD的定位存在更大的争议。
目前,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大学对JD的认定属于专业硕士学历。三所大学均有开办法律博士课程。香港的法律博士课程学制为两年(全日制)或三年半(兼读制),毕业者具有报读香港法律专业证书的资格。
由于香港法律制度与美国不同,故三校虽然采用JD的名称,在教学的长度、内容、方法和理念上与美国的JD仍有较大差异。同样地,虽然澳大利亚及加拿大等普通法国家近年来也开始授予JD学位,但视其本国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学位体系,与美国的JD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
在加拿大,JD被认定为研究生学位。在澳洲,JD由于无需硕士论文答辩,则被视为硕士学位。
此前,JD也在中国台湾地区引起争议,有时则将 JD 学位翻译成“法律士”,有时则翻译成“法律博士”。依台湾地区规定,“法律博士”若于国内外大学法律系毕业且获有法律学学士及美国法学硕士学位,或曾进修法律“辅系”及有专门著作等辅助条件之搭配下,得具有助理教授之“受审资格”;而只有在国内外大学完成学士学位(非法学相关),复取得美国 JD 学位者,视同硕士学位送审“讲师”资格。
新政策影响
了解了JD在各国的学术地位之后,随着新政策的推行,留学生们越来越为在美国读JD的学生打抱不平。那么,新政策的实施到底会有什么影响呢?
在美国就业,完全没有影响。
在中国法律界就业,几乎没有影响。
在中国高校做教学和研究,有影响。(中国高校在招收讲师、教授,以及评定职称的时候,学历是一个硬性条件)
所以,已经获得或者即将获得JD学位的小伙伴们,你们要开始为未来做打算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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