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推出的“互联网+留学服务”平台已于近期上线试运行,今后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国家公派留学派出、留学回国就业报到和留学存档等四项公共服务事项可在平台全程在线办理,告别传统窗口服务模式。其中,通过留学回国就业报到系统,非京籍“海归”在京就业落户手续大大简化,单位提交证明缩减至5项,审核周期缩短一半。
传统服务模式下,留学人员回国办理就业落户服务需要先进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和调档等服务,存在诸如申请人重复注册、材料重复提交、需要多次反复到现场、办事周期长、满意度低等问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主任程家财介绍,经过一年多努力,国家公派留学派出服务、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留学存档服务和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服务已全部上线运行,“这意味着留学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实现了‘一次注册,一口受理,在线核验、后台分办’的数字化服务。”每年将有40万以上留学人员因此受益。
平台中,留学人员回国就业报到新系统已于本月正式上线试运行。以非京籍留学人员在京就业落户手续为例,之前办理单位年度备案、申请数字安全证书、申请备案信息变更、提交留学人员在京就业落户申请材料等业务均需要单位经办人邮寄或现场递交,现在已不用现场排队,只需在线提交;之前,单位提交留学人员在京就业落户申请材料包括单位接收函、劳动合同、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护照和出入境记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社保缴纳信息、档案保管证明、户口证明等12项,现在通过跨部门数据共享,所需申请材料得到大幅精简,目前只需提供其中5项申请材料;审核周期也缩短一半,办事效率明显提高。
附:关于非北京籍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新时期留学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留学人员在京就业落户的服务工作,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留学人员应具备的申请条件
1.在国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2.出国留学一年以上。
3.学成回国两年内递交申请材料。
4.年龄45周岁(含)以下。
5.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6.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
7.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
8.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
二、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
1.在京用人单位备案。备案要求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关于在京单位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单位备案及申报接收计划的办法(试行)》。
2.在京用人单位申报年度接收计划。具体要求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关于在京单位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单位备案及申报接收计划的办法(试行)》。
3.留学人员登录“就业落户在线服务系统”注册并提交在线申请。
4.在京用人单位登录“就业落户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网上预约。
5.在京用人单位递交申请材料。用人单位专办员按照预约时间在中心前台提交由单位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在京就业落户申请材料。
6.中心审核。
(1)被列入国家“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计划的留学人员优先审核。
(2)审核结果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和留学人员。(特别说明:审核过程中如需补充材料,中心将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或留学人员。审核期间用人单位和留学人员所提供的信息如发生变化,请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ylh@cscse.eu.cn告知。)。
7.办理进京就业报到和落户手续。留学人员按照邮件通知要求,持相关材料到中心回国处领取就业报到证、落户介绍信和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并缴纳服务费100元。
8.留学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以上程序结束7个工作日后,留学人员需持已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本人护照签证、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落户地址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审核通过后将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三、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材料目录》原件(单位登录系统预约后可下载)
2.《在京用人单位申请就业落户预约单》原件(单位登录系统预约后可下载)
3.专办员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4.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硕士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已取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做博士后或者访问学者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出具的国内博士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由国外院校或研究机构出具博士后研究或访问学者的相关证明。
6.所有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验原件、A4纸复印);如有护照丢失或缺少出入境印章,需提供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需提供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7.《单位接收函》原件。
8.聘用(劳动)合同
(1)事业编制留学人员:单位需提供公函(盖人事章),说明是事业编制人员并提供与所聘留学人员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如未签聘用(劳动)合同,单位公函需由单位主管人事领导签字。
(2)非事业编制留学人员和其它性质单位留学人员:单位与所聘留学人员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注:递交材料时合同的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
(3)外资企业在京常驻代表机构留学人员:还须提供代表处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有效代理协议复印件(需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并验原件)以及人事代理机构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并提供国家工商总局核发的外资企业在京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9.非事业编制和其他性质单位留学人员,还须提供由北京市社保所出具的最近3个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原件,例如:11月递交材料,需要提供7、8、9三个月的记录。(聘用(劳动)合同、接收函、社保证明上的单位名称及盖章必须与备案单位的名称一致)。
10.由用人单位或在用人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原件;档案在我中心者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留学存档状态页截图(要求档案状态为审核通过)。(如档案在京外,需先将档案调入有存档权的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中心将档案调入。相关事宜请查阅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u.cn,"档案调转"专栏。)
11.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A4纸复印)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验原件)。出国前将户口存在中心者,提供户口存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户口仍保留于在京高校,且毕业已经超过两年的留学回国人员,需要先将户口迁回原籍后再递交申请。出国前户口在北京市已注销的,须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验原件、A4纸复印);出国前户口在京外已注销的,须先到注销地或原籍恢复户口后办理。
12.留学人员在国外完成学业后,继续在国外实习或工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违规处理
(1)中心在受理过程中,如发现单位、个人违规行为,将暂停其申请资格,并锁定相关账号。
(2)中心在受理过程中,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公文及印章等违法行为,将报北京市公安局,核查和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同时停止相关单位、个人办理资格。
五、本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试行。
六、本办法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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