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资银行是指在本国境内由外国独资创办的银行。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根据各国银行法律和管理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国家为稳定本国货币,对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加以限制;也有些国家对外资银行的业务管理与本国银行一视同仁。它主要凭借其对国际金融市场的了解和广泛的国际网点等有利条件,为在其他国家的本国企业和跨国公司提供贷款,支持其向外扩张和直接投资。外资银行有的是由一个国家的银行创办的,也有的是几个国家的银行共同投资创办的。
2018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已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银行业各项开放措施持续落地,多项市场准入申请已获受理和批准。
随着资产、业务、网点规模的不断扩大,为有效解决业务发展与管理能力不匹配问题,外资银行开始将部分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职能开始由境外移至境内,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从境外被派遣到境内工作。特别是改制法人逐步建立健全包括董事会及下设的相关专业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公司治理架构,在战略决策、预算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相对独立于境外母行。
中信嘉华银行在改制后董事会下设了由母行董事组成的信贷风险管理委员会,并从母行派遣资深的风险管控人员加强子行的风险管理工作;出于集中风险管理需要而将境内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如三菱东京日联银行、瑞穗实业银行通过改制也大大加强了在华机构的管理;摩根大通在改制后派遣亚太区的首席行政官和首席运营官分别担任子行董事会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提升了决策效能,并在子行设立了2名风险控制经理,负责子行在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外包服务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业务灾备应急计划管理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工作;东亚银行改制后成立单独的中国战略部,制定该行中国的发展战略,并提交本地董事会讨论通过,而母行战略部不再制定中国发展战略。
来自中外资银行和各监管机构的专家共议后危机时代中外资银行的转折和发展,就宏观经济、国际银行业变局、中外资银行竞争与合作、中国银行业监管警示这四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在宏观方面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一场大规模的金融危机突袭全球,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发表主题演讲时表示,中国在这一轮全球新一轮经济衰退中,也受到冲击,但是全球危机对于中国也有一个正面影响,就是终于意识到储蓄率太高是无法长期维持的。必须要进行财政等多方面改革。
中国的银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终于因为审慎而获得了回报,躲过了一劫。但是未来中国经济仍然必须避免落入“赶超陷阱”,关键应该要保持多种“要素”的增长,包括资本投入、劳动力、市场化改革等多种要素才是增长关键。 国际银行业变局的探讨中,银行界代表认为,整个全球银行业的格局的确是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国内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经济增长的速度是有所下滑,受困的银行业的金融状况也发生了变化。而在中国的外资银行的这一部分确实一枝独秀。下一步外资银行在中国未来的发展,主要集中在规避国外风险,大力发展中国业务。
2012年外资银行在规模小幅扩张的同时,进一步加快了在中国内地的差异化经营步伐。数据显示,资本运作方面,多家外资行有增资之举;市场拓展方面,手段机动灵活,差异化定价争夺目标客户;渠道建设方面:网点布设稳步推进,专业网点不断现身;资产质量方面,不良贷款率有所上升。预计未来3年在中国利润将保持20%的年均收入增长。2011年中国的181家外资银行的总利润翻了一番,从2010年的77.8亿元增加至167.3亿元;总资产增长24%,达到2.15万亿元。普华永道中国审计部金融服务合伙人胡亮告诉记者,在华外资银行利润增速快于中资银行的主要原因是,利差扩大、随人民币国际化衍生业务量猛增、外资行充分融入银行间市场和基数较低。不过,由于同期中资银行成长速度也相当快且外资银行的基数较小,外资银行占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仅从1.83%升至1.93%。
保险公司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通过上述业务,能够在投资中获得高额回报并以较低的保费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服务,从而盈利。
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两类: (1)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我国的保险公司一般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保险赢利
承保赢利
一个客户一定时期缴纳一次或数次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大量客户缴纳的保险费收集起来,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支付约定的赔款.如果自始至终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小于保险费收入,差额就成为保险公司的“承保赢利”。
例如,大量分散的房屋所有者购买了保险单并且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兑现保险责任。
对于一些保单的持有者来说,他们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取的保险金比他所缴纳的保险费高得多,而其他一些人可能因为整个保险期间都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根本没有获得赔款。合计下来,保险公司所支付的总赔款要比他们获得的保险费收入少。二者的差额形成费用和利润。
投资赢利
从保险公司收入保险费到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之间的时间,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赚取赢利。投资回报是保险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可以这样说,对于大多数保险公司来讲,投资回报是其利润的唯一来源。
例如,保险公司必须支付的赔款超出保费收入的10%,而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获得的回报是保费收入的20%,那么保险公司将赚取10%的利润。但是,由于许多保险公司认为投资无风险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低风险低回报的投资项目是谨慎的选择,那么控制赔款支出比保险费收入超出的百分比低于投资收益率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样保险公司才不会赔本。
通过承保赢利赚钱这种情况在大多数国家的保险行业是非常稀有的,在美国,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在2003年以前的五年中亏损了23亿元.但是在此期间的总利润却是4亿元,就是由于有投资收益。一些保险业内人事指出保险公司不可能永远靠投资收益而不靠保险业务收入支撑下去.
在中国,人寿保险业获取利润的来源主要是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人寿保险的总公司经常通过控制分支机构的赔付率来实现,虽然说投资收益是人寿保险业的利润来源之一,但是由于投资渠道并不十分广阔,另外金融环境,尤其是投资领域的环境并不十分规范,所以投资收益对利润的贡献不是很可观。
在中国,人寿保险业的费用主要靠长期人寿保险来实现。
在保险行业中,人寿保险公司每年都能有可观的盈利。
长期人寿保险或称储蓄人寿保险,其保险收入和偿付方式跟一般保险不同,因此,其盈利方法也有别于一般保险。在一些拥有成熟保险市场的国家中,人寿保险公司的亏损机会远比一般保险公司低。
长期保险合约的性质犹如“零存整付”的储蓄存款。保险公司跟客户订定的合约期可能长达二十年、或至受保人六十岁、甚或至一百岁。双方拟定到期提款金额;亦即人寿保障额(保额)。客户在合约期内按期供款;亦即缴付保费。保额数目一般都大于总保费,并有回报收益,事实上,其长期平均回报率跟银行存款利率相约。为保证未来的偿付需要,保险公司早已为客户作出“零存整付”的“存款”安排,而大部分的“存款”都是投放于一些长期债券去。
虽然不同的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订立相同的供款年期承诺,但由于每位客户跟保险公司订立合约时的年龄不同,其寿命时间有别,部分年长者较有机会未能完成供款便逝世,因此,保险公司将按较大年龄组别的客户多征收点附加费(即保费较高),以弥补未收足“存款”(保费)便逝去的可能。
由于投保人数目庞大,死亡率较稳定,保险公司较易掌握有关数据,亦能准确及公平地计算出不同年龄的保费率。
人寿保险公司能准确掌握偿付时间,因此,较一般保险公司更能拟定足够的保费率而无须多冒风险,同时也能达致预期的盈利。
再保险
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把一些大的承保单位再分保给另一保险公司。接受这一保单的公司就是再保险公司,一般出现在财险中比较多。
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被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分出保险。分入保险的再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依法应当办理再保险。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财务能力
当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财务的稳定和健康可能是主要应考虑的问题。保险费支出通常是为了给未来多年的损失做准备。正因为如此,保险公司的生存能力是非常重要的。现许多保险公司陷入破产(比如亚洲金融危机后的日本保险业,11事件后的美国保险业等),使它们的客户失去了保障(或者依赖政府保险保障基金在事故发生时获得很少的保险金)。
国外许多独立的评级机构提供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对保险公司评定等级(如慕尼黑再保险),但是在中国,这样的公司还很少,经常要依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来获取信息。
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简称AMC。
一类进行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第一类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它们属于第一种类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第二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直到九十年代初,曾经发生过一场影响很大的银行业危机。当时,美国约有1600多家银行、1300家储蓄和贷款机构陷入了困境。为了化解危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竭尽全力进行了援助,美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RTC)对储贷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RTC在1989—1994年经营的五年多时间,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多有建树,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成功典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自RTC开始,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各国化解金融风险,处置不良资产的通行做法。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自2007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作,不在局限于只对应收购上述几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详见百度百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词条)2010年“国新资产管理公司”已获得国务院的正式批复成立,同时随着国务院即将对原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批复,银纪资产管理公司此时应运而生,2010年,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将深化。
2、公司的运营特点:政策与市场并重
从以上设立可见,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特的法人地位(它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特殊的经营目标(政策性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采取市场化手段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及广泛的业务范围(包括资产处置、公司重组、证券承销、兼并等等,很多业务等同于全方位的投资银行),这一状况为其日后可能较为独特的运营模式埋下了伏笔,其运营模式呈现出“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并重的特点。
(1)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
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设立初衷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收购范围和额度均由国务院批准,资本金由财政部统一划拨,其运营目标则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并且,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为此,不良资产的收购采取了政策性方式,在处置中,国家给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享有税收等一系列优惠。这种强有力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为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运营功能与资源调配机制的一种有效前提;否则,在推动国有资本的运作中,很可能会受到许多非市场因素的干扰,致使预期目标不能顺利达到。
(2)市场化运营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手段
资产管理公司具体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包括:收购并经营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担保;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的悖论
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尤其面临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牵涉的利益相关方的利害关系时,在化解金融风险、关注社会稳定性需要及国有资产尽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标中,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共同点,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时处理多元利益体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应该以此束缚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自身市场化机制的展开。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在综合协调社会资源方面起主导作用的独立中介机构作用,并以自身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将利害相关方的利益尽可能平衡。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帮助资产管理公司在起步设立、过程监管与延续方向上提供在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背景下应有的制度安排,国家对这一创新机构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权限给予了相当宽松的发展空间。从这一角度看,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在实际运营中必须积极把握如何将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将企业的发展模式与持续经营能力联系一块考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运营模式与经营风格,才能真正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自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主要来自实际运作中法律制度环境的不完善,诸如相关事项的法人独立处置权力的规定、股权转让与资本合作方式、资产处置中的评估、税收优惠等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加强实施细案的制订,有关对外资开放合作的具体举措也应该有明确的细则可循。从根本上说,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并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企业真正置身于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中。显然,这两者存有一定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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