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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2018高考招生简章汇总-天津(1)

刘歆宏
2018-06-10 1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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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2018高考招生简章汇总-天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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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科技大学2018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性质及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科技大学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4.学校代码:10057

  5.学校地址:

  滨海校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29号

  河西校区: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2018级新生安排在滨海校区就读。

  6.学校概况及办学特点

  天津科技大学是中央和地方共建、以天津市管理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天津市重点建设的以工为主,工、理、文、农、医、经、管、法、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创建于1958年,前身为中央部属院校—天津轻工业学院,2002年独立更名为天津科技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2008年学校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级。

  学校现有本、硕、博全日制在校生27000余人。学校拥有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个;有1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6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13个工程硕士授权领域;有本科专业62个。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1957人,博士生、硕士生导师589人。学校坚持内涵发展,注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形成了以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高水平人才,15名国家和市级教学名师,18个国家和市级特色品牌专业、14个国家和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中心)、9支国家和市级教学团队,31门国家和市级精品课程为引领的本科教育教学体系。图书馆现代化水平高,拥有爱思唯尔(Elsvier)数据库和多个特色学科数据库,藏书量达到264万册。

  学校每年从新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行业卓越人才实验班”学习,培养行业后备领 军人才。在本科教育中实行学分制管理,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辅修其他专业,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双学士学位。对于学习优秀的学生,根据学习成绩、志愿以及学校条件,在入学一年后可以进行专业调整。对于特别优秀的学生,毕业时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学校拥有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和表决,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制定,以及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成立以主管校长、主管监察工作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社会需求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文件要求,制订2018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并由其向考生公布,学校也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招生预留计划

  1.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要求,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艺术类专业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总数的15%。

  2.预留计划使用原则:(1)用于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提档比例大于100%时,符合录取标准考生数超过该省份招生计划的情况;(2)用于录取进档同分考生;(3)用于考生报考踊跃,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

  3.预留计划使用办法需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九条 学年制学费的收取标准为:文科类(不含外语类)专业4400元/生/年;理工、外语类专业5400元/生/年;设计学类专业12000元/生/年,表演、动画专业15000元/生/年;中日合作办学专业22000元/生/年;中英合作办学专业24000元/生/年;中澳合作办学专业25000元/生/年。

  我校为天津市学分制改革试点高校,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经批准后,实施学分制收费。遵照《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津教委[2017]2号),学生按学校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不含辅修、重修学分学费)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天津市联合培养项目仍执行学年制收费。

  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为:1000元/生/年。

  第十条 学校设立各类奖助学金,奖助面超过30%。设有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等奖学金,学校还设有天津科技大学奖学金、朱颖奖学金等十余项专项奖学金,以及企事业和个人赞助的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以及学校、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多项助学金。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录取政策和相关规定,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内,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区、市)的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上海市、浙江省录取时执行当地2018年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投档成绩作为主要依据,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除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指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理)科综合)。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处理)和日语专业除外,其公共外语课程为日语(零起点))。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

  1.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的考生,简称8A考生。在安排专业时,一志愿投档的8A考生的前10名,优先按照第十三条安排专业。

  2.同等的条件下(指投档成绩相同):

  (1)学校安排专业时,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学校在退档处理时,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先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我校普通类专业要求考生学业水平测试达到选测科目BB、必测科目4C且技术科目合格,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如选测科目等级也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不含附加分)。

  第十八条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艺术类美术专业录取原则:

  1.我校认可艺术类招生省份美术类统(联)考成绩,具体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2.报考我校的考生,需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美术类统(联)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报考资格,同时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依据我校在该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及考生高考志愿,按照综合分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的考生按照综合分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3.综合分计算方法:(1)若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对投档规则的综合分计算方法有特殊要求,则按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2)其他省份按美术类统(联)考成绩与文化课高考成绩3:7的比例计算综合分,在计算综合分时,美术类统(联)考成绩按满分750分折算,文化成绩按高考原始分数计算(满分750分[满分不是750分的,折合成750分])。

  4.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高考成绩较高的考生;综合分与文化课高考成绩均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高考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理)科综合)。

  第二十条 艺术类表演专业录取,按照《天津科技大学2018年表演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高水平运动员,经我校考核合格且经阳光高考平台公示者,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 天津市联合培养录取学生按照学校与学生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执行,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六章 报到与入学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天津科技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天津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相关规定和我校以中外合作办学或联合培养形式招生的学生,在读期间不允许调整专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8年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前我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天津科技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考生可以采取信函索取招生简章、电话咨询或登录我校官方网站浏览招生网页等方式咨询招生情况。录取信息的查询,考生可以通过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查询途径查询,也可通过我校官方网站或招生咨询电话查询。

  学校网址:http://www.tust.eu.cn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邮编:300222

  E-mail:zszx@tust.eu.cn

  咨询电话:022-28113336、60600336

  监督电话:022-60600151


二、天津工业大学2018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最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内容涵盖所有生源省市。

  第四条 学校性质及简况

  一、学校全称:天津工业大学

  二、学校代码:10058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

  六、学校概况:

  天津工业大学是教育部和天津市共建,天津市重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9月学校成为国家建设世界一流学科高校。学校的化学、工程学、材料科学和数学四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拥有1个国家重点学科、5个天津市一流学科、5个天津市特色学科群、12个天津市重点学科;学校现有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25个一级学科硕士点、7个专业硕士学位点、16个工程硕士领域,设有3个博士后流动站。现有60个本科专业,涵盖工、理、文、管、经、法、艺等7个学科门类。学校下设16个学院,全日制在校生27000余人。现有专任教师1500余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700余名,工程院院士1名,特聘两院院士和国外兼职教授50余名。学校总占地面积约19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6万平方米。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 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对学校招生工作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8年面向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等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实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执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政策。

  未实施平行志愿的省市,学校录取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即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先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排队,再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 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

  上海、浙江等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分别以上海、浙江两地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原则,按照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浙江省录取时执行2018年浙江省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

  上海市考生,录取时执行《上海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即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除江苏省外,当相应批次、同一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体育类)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志愿顺序排序录取;如专业志愿顺序相同,再根据不同科类: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成绩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成绩进行录取。(注:江苏籍考生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七条 江苏籍考生

  一、我校普通类专业的学业水平测试要求达到必测科目4C,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各专业对选测科目的要求以我校招生计划公布的为准。

  二、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排序录取,如投档分数相同,依次比较物理、化学(或生物)选测科目等级,优先录取排序较高者;如选测科目等级相同,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软件工程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包括服从志愿)。

  第十九条 天津市考生报考英语专业,需参加英语口语测试且合格。

  第二十条 学校艺术类录取,按照《天津工业大学2018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项水平测试,并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录取时按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非英语、日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费:文科类(不含外国语言文学类)4400元/生·年,理工外语类5400元/生·年,艺术设计学类12000元/生.年,戏剧与影视学类15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电气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类(通信工程)专业22000元/生·年,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24000元/生·年;软件工程专业按照天津市发改委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寄发的新生报到须知。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七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提前修满学分者可提前毕业),并颁发天津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证书注明高职起点),对符合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奖学金与特困生资助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所设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民政府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企业及名人设定的奖学金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开设了“绿色通道”,经济困难学生可办理无息借款缴纳学费或依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减收部分学费的手续,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设有助学贷款、社会资助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特别困难学生补助等,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咨询 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电话:022-83955227;通讯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邮编:300387;邮箱:zhaosheng @ tjpu.eu.cn ;学校网址:http://www.tjpu.eu.cn。

  第三十三条 本科新生报到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

  第三十四条 录取信息通过天津工业大学招生网 http://zsb.tjpu.eu.cn 公布。

  第三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六条 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22-83955181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三十八条 联合培养方式录取的学生按照学校与学生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我校2018年度秋季本科层次招生。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天津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中国民航大学2018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中国民航大学的招生工作,保证我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民航大学。校址: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2898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学校致力于建设成为享有国际声誉的世界著名的民航类高等学府。

  第三条 办学类型: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层次:高职、本科、硕士、博士等各层次人才培养。学校面向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内的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教育之本,秉承“立足民航,服务社会,面向世界”的办学面向,以高级应用型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培养为主要类型,以“严、实、能、用”为教育理念,致力于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作风严实,富有人文素养、安全意识、系统思维和国际视野,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证书颁发:凡具有中国民航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中国民航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中国民航大学。

  第五条 中国民航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咨询机构,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为招生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发挥民主监督及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负责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的管理工作,统一规范考试招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核流程,统一制订考核评分标准和录取规则,统一组织考试及选聘专家,统一公示合格名单及录取结果,统筹飞行技术、高水平运动队、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等专业招生考试活动。

  第八条 相关学院和部门负责协助学校招生办公室制订相关招生考试的政策和开展宣传、咨询、报名、体检、专项测试等录取前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编制根据国家政策、民航与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发展选择等因素科学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上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下达的文件执行。各省分专业的招生人数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除普通类型招生外,还单列面向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简称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南疆单列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民航企事业单位定向就业等招生计划,以上计划数均包含在学校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中。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计划数的1%,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使用原则和要求,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普通高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英语专业需要通过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统一英语口试。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的省份考生报考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我校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高水平运动队、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班、民航企事业单位定向生,以及港澳台等类型考生的报名、录取应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报考飞行技术专业需提前经报名、行业体检、背景调查等环节取得合格资格;报考高水平运动队需按教育部特殊类型招生须经提前报名、资格审核、专项测试等环节,取得拟招合格考生资格并与学校签订协议;报考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需提前经报名、面试、行业体检等环节取得专业测试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由于民航行业及专业工作性质特殊,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交通运输、交通管理、电子信息工程、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电子设备维修、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只招男生;空中乘务专业只招女生。

  第十六条 报考本校的考生身体状况除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之外,结合民航专业特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原则上不予录取:生活不能自理;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者;肝功能不正常者。

  各专业的具体要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交通运输、交通管理、工科试验班、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电子设备维修等专业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0。交通运输、交通管理专业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不低5.0。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工程、交通运输、交通管理、安全工程、应用气象学、通信工程、油气储运工程、材料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工科试验班、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电子设备维修、民航安全技术管理等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对于交通运输、交通管理、飞行技术、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除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相关身体条件。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在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其它类型招生调阅档规则按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除飞行技术专业外,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在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为准。

  第二十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该批次招生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该批次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对拟录取普通类考生的专业安排,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一分配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高考投档成绩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飞行技术专业录取规则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当年确定的录取标准,在合格名单内以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物流管理、经济与金融等五个专业合并按照工商管理类录取。

  民航企事业单位定向生须符合学校定向专业录取要求,并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报考要求填报定向志愿。学校将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划定的分数线上,从已投档考生中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时,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1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被录取的定向考生在入学报到前,须按规定与相关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若无故拒签协议,视为考生自动放弃录取,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高水平运动队,空中乘务专业、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按当年相应的招生简章确定的录取办法及录取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在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范围内安排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我校按相应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投档录取政策执行。对于上海市生源,进档考生在同分情况下的专业分配规则为依次比较该专业规定选考科目成绩之和;语、数、外成绩之和;数、英成绩之和;数学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对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要求: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专业志愿顺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当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也相同时,则数学、语文、外语三门成绩(含附加分)总分高的考生优先录取,再相同时,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含附加分)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航大学中欧航空工程师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我校系统引进法国精英工程师培养模式和法国航空工程师培养的优质教育资源开展的“精英教育”,主要以“工科试验班”为招生专业名称,从部分省市直接招生,培养分为“预科”和“工程师”两个阶段,学历层次相当于国内的本科+硕士。要求报考的考生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优异,高考投档成绩须超过当地一本线或自主招生最 低控制线规定分数。各地具体规定分数:海南160分;内蒙古、贵州、新疆150分;广西130分;吉林、陕西、云南、甘肃120分;辽宁115分;黑龙江110分;河北、天津105分;福建100分;重庆、湖北95分;河南、山东、四川90分;安徽85分;湖南、山西80分;浙江、江西75分;上海65分;江苏45分。已报到的优秀理工类本科新生入校后还有机会参加中欧航空工程师学院组织的校内选拔,具体选拔办法将在我校招生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投档考生专业志愿填报情况,学校有权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在生源不足的省份,学校有权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撤回该省部分招生计划。尤其是飞行技术、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等专业,涉及到航空公司定向培养,招生计划需根据生源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调配,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支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对于进入各省(市、自治区)高考成绩排序前1%的考生录取到我校(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的信息为准),报到入学后可申请免除四年学费。学校实施“蓝天学子计划”,选拔资助优秀学生出国交流、游学和留学深造。

  第二十七条 我校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的培养高级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的高等学校,对民航企事业单位有特别需求的专业,对于录取到我校的普通类型本科考生,在满足学校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调整其专业。若满足下列条件者,学校在第一学期提供一次免试转专业的机会,只要学生符合申请专业的录取要求便可转入该专业学习。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民航企事业单位和人才需求集中省份考生,高考成绩位于我校在该省份本科批次录取人数的前10%。

  浙江省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超该省一段分数线50分(含)以上,或高考成绩中选考科目成绩达到单科100分、或双科97分、或三科94分以上(含)。

  其他省份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超该省一本线90分以上(含)(按750分满分计)。对于本科批次合并省份,一本线标准按该省份公布的当年高考自主招生最 低控制线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入学通知书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按学生档案中的地址邮寄。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学费标准收费。本科每年学费5200-5800元;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每年学费10000元,其余高职专业每年5500元。住宿费: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 6人间,每生每学年800元。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学生贷款申请。学生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和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申请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过评选可获得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设有校内奖学金;政府部门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民航局长奖学金等;国内外民航企事业单位设立了各类奖学金20余项。每项奖学金的额度每年在1500元至15000元之间,奖学金覆盖达50%的学生。

  按定向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享有企业设立的定向奖学金(用于交纳学生学费、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资助困难学生;政府部门和国内外民航企事业单位出资在我校设立了各类助学金10余项。助学金100%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承诺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三十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论何种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电话:022-24092126;招生网站:www.cauc.eu.cn/zsb;招生微信号:cauczb;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22-24092241。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民航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天津理工大学2018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天津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和招生政策审核。

  第四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理工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60

  五、校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1号

  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5号(天津理工大学华信软件学院)

  第五条 天津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结合,工、理、管、文、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

  天津理工大学现有本科生以上全日制在校生26000余人,有本科专业65个,覆盖工、理、管、文、艺等学科门类。有一级学科硕士点17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六条 我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我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的招生工作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确保我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我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18年面向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本科学费标准:文科类(不含外国语言文学类)每生每学年4400元,理工、外语类每生每学年5400元,艺术设计学类每生每学年12000元,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摄影)每生每学年15000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①、与加拿大魁北克大学西库提米分校合作动画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30000元;②、与加拿大魁北克大学西库提米分校合作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24000元;③、与加拿大汤姆逊大学合作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18000元;④、与日本大阪产业大学合作工业工程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12000元。进入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采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开设的软件工程专业按照天津市发改委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8年新生报到须知。

  住宿费标准:1-2人间,每生每学年1500元;3-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5-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我校2018级新生中,软件工程专业在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和天津理工大学华信软件学院上学,其他专业新生在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1号)上学。

  联合培养录取学生按照学校与学生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确定的并在本章程中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总分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录取时将依据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按照考生的高考总分(投档分)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平行志愿投档政策执行。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志愿优先原则执行,即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先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队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 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我校招生计划数量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内蒙古自治区遵循“专业志愿清”原则),无专业级差,即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投档考生,按高考总分(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队,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该专业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尚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报名参加专业全国统测或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并合格。

  第十五条 对于江苏省普通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必测科目为4C且技术科目合格者,均具有报考我校资格,不同专业对考生选测科目的要求以我校招生计划公布为准。对进档考生,按照&rquo;分数优先&rquo;的原则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在浙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优先录取英语、数学两科高考分数之和较高的考生和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等称号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八条之规定。

  第十八条 对天津生源考生,同等条件下,参考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高考总分相同条件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优先录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者。首先比较考生数学和英语两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若相同,再比较考生其他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首先比较考生各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为A的数量,如相同,再比较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为B的数量,依次类推)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优先录取成绩较佳者。

  高考总分相同条件下,可先对普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

  报考我校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所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我校航海技术专业、轮机工程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对考生视力、色觉、身高等有所要求,具体体检标准参照海事局最 新颁布标准执行(或请详查我校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请慎重填报;报考我校英语、日语专业,不需要参加省市招办组织的口语测试。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天津理工大学201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学校在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录取审批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艺术类考生入学后将进行专业复试,复查或复试不合格者将按上级和我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六条 天津理工大学设有覆盖面近40%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天津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专科起点”;对符合《天津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三十条 我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整个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统一由我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按照本章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我校郑重声明: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考生和家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校招生咨询人员做任何不符合招生规定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2-60216795 监督电话:022-60216276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1号 邮编:300384

  网址:www.tjut.eu.cn E-mail: zsb@tjut.eu.cn


五、天津农学院2018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农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农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农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农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0061

  五、学校地址:东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2号

  西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津同公路19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农学院创建于一九七六年,是天津市唯 一的高等农业院校。目前校园占地面积1049亩,校舍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全日制在校生1.3万余人。拥有专任教师612人,具有博士学位的235人,有教授113人、副教授220人。现有45个本科专业及专业方向、6个高职专业,涵盖农、工、理、管、经、文、艺术等7个学科门类。水产养殖、作物遗传育种、兽医学、果树学是天津市重点学科,农学和水产养殖学为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水产生态与养殖实验室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水产生态与养殖实验教学中心为国家 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并拥有国家大宗淡水鱼加工技术研发分中心。是天津市第4所市级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单位。在2007年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教学评估中,获得优秀。经过多年的办学实践,形成了紧贴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都市型现代农业的鲜明办学特色。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农学院设招生委员会,下设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高职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办公室的全程监督下制定本科、高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本科、高职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农学院设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天津农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8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调用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天津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院校志愿录取时,平行志愿录取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非平行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农学院的考生,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 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农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九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条 对江苏省考生:按照“先分数(即投档分)后等级”的原则进行录取。若投档分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参加本科录取时,两门选测科目等级不得低于“B”。

  对北京市考生:本科批次在以高考成绩为录取主要依据的前提下,结合学生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即指对已经投档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由招生院校审核在符合身体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安排专业。

  对浙江省考生:浙江省录取时执行2018年浙江省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公布为准。

  对天津市考生:

  在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获得8个A等(简称8A)的考生,如投档后排名在院校前10%的,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高考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

  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

  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再依次参考学业水平单科考试成绩(如文科考生依次参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或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和北京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入学三个月内,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天津农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我校对口语没有特殊要求,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环境设计专业,我校只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统考专业测试成绩达到本科报考资格的考生,并且需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德、智、体全面考核,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考试成绩×50%+艺术类统考专业测试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综合分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艺术类统考专业测试成绩较佳考生。在录取过程中,我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在招生总计划内做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天津农学院系农业院校,享受农业高校优惠的录取政策(环境设计专业除外)。若生源不足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可对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农学院的考生依次降分录取,以满额为限;降至线下10分,仍不满额时,再行录取分数线上学校二志愿及顺序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本科农学、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元;理工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400元;软件工程专业(天津市“3+1”教学模式示范专业)按照天津市发改委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艺术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2000元。高职一般专业5000元;特殊专业5500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高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15000元。住宿费标准:6人间带卫生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6人间不带卫生间每生每学年600元;8人间不带卫生间每生每学年450元。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天津农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根据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数和报考我校考生当地高考成绩排名,文科排在前6%、理科排在前5%的考生,报到入学后可自主选择专业一次。其他考生如有调整专业要求,需在第一学期末,经对本人学业及各方面表现考核后,结合学校资源状况进行调整。另外,从2011级学生开始,我校开展“拔尖人才培养计划”试点,对学生实施分层教学和分类培养。

  学校开设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有条件的学生可选择本校开设的辅修专业进行辅修,成绩合格者颁发辅修证书。跨学科门类辅修第二专业,通过论文答辩并符合该专业学位授予标准者可获得该专业学位。所有辅修专业均利用节假日单独开课。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统一在西校区上课,一年后部分本科专业学生转到东校区上课。

  第二十三条 天津农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四级困难认定后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同时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为特困生设立了数百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颁发天津农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天津农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高职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高职”字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8年度天津农学院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天津农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农学院有关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农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农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tjau.eu.cn

  E-mail: tjauzb@126.com

  电话:022-23799551、022-23792191

  东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2号 邮政编码:300384

  西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津同公路19号 邮政编码:3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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