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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25条是有关人道主义移民(h&c)申请,这是移民和难民保护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法律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清楚地表明,如果他们被要求离开加拿大,他们会遇到不寻常的,不应得的或不成比例的艰难处境。
通过一个案列来谈谈这条法律政策!
y女士,67岁,中国公民,是一名退休医生,她的女儿于1979年11月出生。1987年,因y女士的丈夫有婚外情,两夫妇婚姻破裂,以离婚告终。考虑诸多原因,y女士寻求兄弟的帮忙,经过双方的决定,y女士的兄弟及妻子愿意收养y女士的女儿。
1993年,女儿的养父母迁居日本。当时y女士的女儿在中国读书,因此,y女士与女儿及外祖父母一起住在中国。直到1999年,女儿跟着养父母一起移民加拿大。 后来,y女士的女儿在2006年结婚,并育有两个孩子,分别在2009年及2012年相继出生。
不料,y女士的女儿身体出现了问题。2013年初,y女士的女儿被诊断出患上不能治愈的纤维肌疼痛。 其后,又被诊断出患有明显的焦虑和轻度睡眠窒息症。在重病之际,y女士的女儿希望与亲生母亲团聚。 于是,y女士的女儿与女婿开始担保让y女士以家庭团聚的方式移民加拿大。
然而,同年8月,签证官以数个理由否决该项申请:
1.申请人y女士仍有家人在中国,本身财政状况很稳固,即使移民加国被拒,生活上也不会出现困难;
2.不清楚y女士的女儿移民加国之后,是否与y女士经常联系,又或者是否经常探望y 女士;
3.没有足够证据显示y女士与她女儿的两个孩子有深厚的感情。
4.移民局相信在y女士的女儿随养父母移民加国后,养父母仍担当犹如父母的责任和角色。
综上,移民局认为,申请人y女士并不符合家庭类别的资格,也不符合人道理由申请移民的资格。
对于这个结果,y女士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y女士的女儿在一份声明中解释了与生母(即y女士),以及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她表示,生父在她的生命里没有留痕,反而她视养父为父亲。不过养母无法取代生母的位置,她视养母为继母,而且在养父母于1994年至1999年迁居日本期间,主要照顾她的正是生母。而y女士也讲述了女儿对于自己非常重要,又指出母女的感情是与生俱来的。
尽管自己在中国有稳定的退休生活,但是随着年纪越大,十分挂念女儿在加拿大的生活,女儿也挂念她,这种挂念犹如锥心之痛,所以希望能与女儿团聚。
最终,法官作出裁决: 认为原审官员引用案例和资料不足,批准司法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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