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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宁于1763年7月到达纽波特,并被介绍给Stiles,后者同意为该学院撰写宪章。Stiles的初稿于1763年8月读给大会,并被浸信会成员拒绝,他们担心大学成员委员会将不足以代表浸信会。大会于1764年3月3日通过了由Stiles an Ellery撰写的经修订的宪章。
1764年9月,学院公司成立大会在纽波特举行。州长史蒂芬·霍普金斯(Stephen Hopkins)被选为总理,前任和未来的州长塞缪尔·沃德(Samuel War)被任命为副总理,约翰·蒂林哈斯特(John Tillinghast)司库和托马斯·埃雷斯(Thomas Eyres)秘书。《宪章》规定,董事会由22名浸信会,五名贵格会,五名圣公会和四名公理会组成。在12位研究员中,应有8位是浸信会教友,包括学院院长,“其余的对任何或所有教派都应漠不关心”。
该宪章不是像有时想像的那样授予乔治三世国王,而是殖民地大会的一项法案。从两个方面来说,《宪章》可以说是独特的进步文件。首先,其他大学对反对的学说有课程上的严格规定,而布朗宪章则宣称:“宗派上的分歧,不应成为公共和古典教义的一部分。” 其次,根据布朗大学的历史学家沃尔特·布朗森的说法,“统治布朗大学的文书比其他任何宗派合作原则都更加广泛和根本地认可”。经常重复的陈述是不正确的,即仅《布朗宪章》就禁止对大学会员进行宗教考试;其他大学章程在这方面也很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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