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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法规定,在具有永久居留身份之后,每五年的时间内必须要在加拿大境内居住满两年。只有在达到了这个居住时间要求时,永久居留的身份才不会被撤销。
也就是说,移民加拿大之后,申请人的永久居留身份是有居住时间限制的。今天来看一个没有满足居住要求但是又成功保留枫叶卡的相关案例。
Q先生于2002年9月以学签身份抵达加拿大,2004年兽医学硕士学位,再于2008年取得博士学位。他于2005年与妻子结婚,两人在2007年3月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Q先生在取得博士学位后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直到2010年3月。之后他受邀前往美国一家研究机构担任访问学者,从事干细胞研究。
2010年4月,Q先生与妻子一道前往美国工作,其妻在赴美之前提交加国公民入籍申请,Q先生也于同年6月提出加拿大公民入籍申请。2011年8月两人的第一个孩子在美出生,2013年Q先生继续留在美国工作,妻子则携子先行返回加拿大定居,并于2013年6月入籍成为加拿大公民。
在美出生的大儿子通过母亲担保也成为加国公民。在妻子于2013年返回加拿大居住之后,Q先生于同一年内曾6次由美国返回加拿大探望妻儿。在2013年12月24日返加探亲时,Q先生在机场被移民官员发现他在过去5年,即在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未能履行永久居民在加拿大的最低居住义务,移民官当场拒绝其入境并取消其永久居民身份。
Q先生随后向加拿大移民难民局移民上诉庭(IAD)提起上诉。Q先生在上诉申请中承认自己未能达到最低居住要求,但是以人道理由要求得到特赦。在上诉庭聆讯结束前,联邦移民部的法律代表向聆讯庭提议接受Q先生的上诉申请,IAD接受了这一提议,批准Q先生的上诉。
移民上诉庭(IAD)在判词中指,在类似案件中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以人道理由提出上诉申请时,通常会考虑下列因素:
当事人违反最低居住要求的程度、离开加拿大及在海外连续居住的原因、当事人是否曾努力抓住返回加拿大的第一机会、当事人在加拿大安居的程度、取消永居身份对当事人家人特别是子女造成的伤害程度等。
IAD表示对上述因素的考虑和权重,要根据个案情况做出决定。
Q先生在加国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在求职过程并不顺利,而美国提供的访问学者机会对其是一个重要机会,这是一个五年的研究项目,可以预见他在完成项目之后会返回加国。
且他在2010年接受这一项目邀请之前五年,已满足永久居民居住要求,并在赴美后不久即提交加拿大公民入籍申请,只是他前往美国工作之后,由2013年算起之前的五年未能达到居住要求。
在2016年8月完成研究后, Q先生及时返回加拿大长期居住,可以看出是努力抓住第一机会返加继续履行居住义务。他返加之后创建自己的公司和生意,妻子也在魁省担任幼教教师。两人也在加拿大置产,家庭自2013年以来一直报税,这些都表明他们在加拿大安居的程度很高。
此外,IAD同意Q先生一旦被拒入境,将被迫与自己的两个年幼儿子分离,令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没有父亲陪伴,这对其本人和家庭成员造成伤害。
最终,IAD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之后,认为有充分的人道理由给予Q先生特赦,撤销对Q先生的递解令,保留Q先生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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